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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有哪几种方式?【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依《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承担侵犯著作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即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的动机,都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使被害人的利益免受进一步的损失。如责令制作假画的侵权人立即并完全停止制作、出售假画。对于已经销售的侵权作品,能够追回的应当追回。
 

       2、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即责令侵权人以适当方式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这项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恢复受害人名誉的一种方式。一般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造成损害的范围相符,如:侵权人在某期刊上发表了侵权作品,就应在此期刊上“公开声明",以恢复权利人的名誉。若侵权人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可釆取适当的方式公告昭示,例如登报,费用由侵权人支付。
 

       3、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责令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公开承认错误,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方式适用范围最广,有时与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结合在一起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并用。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如登报致歉、在公共场合声明或借助其他媒介表明歉意等。诉讼中若当事人双方相互间已达成了谅解,法院可以不必在判决书中写明公开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方式。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不能用其他方式弥补损失时,侵权人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补偿被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是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民事责任中的一种最常用的方式,无论是侵害著作权财产权还是侵害著作权人身权,受害人都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一般赔偿数额应当与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相一致。对于受害人自己故意扩大损失的部分,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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