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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7-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除《著作权法》或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除《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酷,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TOO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上述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确定。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成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50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极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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