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计算机软件的会理使用包括那些精形?【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计算机软件的会理使用包括那些精形?【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7-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在合理使用的目的上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其他目的都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即使非商业目的如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也不能“合理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在合理使用的方式上,规定使用人只能以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等方式使用软件,而不能通过“少量复制”的方式使用该软件。所谓以安装方式使用软件,是指将软件产品装入计算机以及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中进行使用,即通常所说的“装机”行为。所谓以显示方式使用软件,一般是指通过分步运行该软件,显示软件在毎个分步运行过程中的不同结果以及软件中各参数值的变化,或者显示该软件的目标代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了解软件的功能和设计思想.所谓以传输方式使用软件,一般是指将软件安装在网络服务器上,通过网络线路,在网络工作站上调用该软件进行运行,其运行结果显示在网络工作站上。通过这种使用方式,使用者可以了解该软件在网络环境下的功能和原理.所谓以存储方式使用软件,一般是指将软件存放在单台计算机或者网络服务器的外部存储器(如硬盘)或者内部存储器中,在计算机操作系统达到一定条件时,将存放在外部存储器或者内部存储器中的软件激活并运行,从而了解该软件接口部分的设计方法。
 

       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该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上面的文章。专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软件著作权立案、起诉。
       全国热线:邱律师15915344883、13808805110,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