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指软件开发者依法享有的表明自己的开发者身份的权利和在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1、在必要的场台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
软件擬聚着开发者大量、艰苦的脑力劳动,开发者的创造性贡献理应为社会所知晓和尊重,因此法律授权软件开发者可在与软件有关的一切必要场合向公众表明自己是这一软件的创造者。所谓必要场合,是指,(1)软件成果的技术鉴定会;(2)为发行而展示软件的展销会、博览会、技术交流会;(3)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和登记公告;(4)推销软件的商业广告;(5)软件的转让、使用许可合同;(6)报道软件开发成功的新闻报道;(7)因软件成果而颁发的发明奖励证书或科技进步奖励证书,等等。在这些场合,开发者有权表明自己的开发者身份,也有权禁止其他不是开发者的人宣称为开发者。
2、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开发者可以在计算机程序中编入一定的语句,使得该程序运行时在屏幕上显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他也可以在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署名。当然,开发者的署名应当不妨碍软件的正常使用。开发者将软件的经济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在拷贝软件复制品时,不得去掉软件原件上载有的开发者署名。经授权对已有的软件进行翻译、修改,注释、合成而形成的演绎软件,其著作权由演绎作者享有。但原软件的开发者有权在新形成的演绎软件上表明自己是原作者。此外,软件开发者还有权禁止非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
署名的法律意义还在于,在某些情况下,它是开发者身份的推定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有这样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时候,署名本身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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