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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包括哪些内容?【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7-0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复制权是指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在著作权实践中,复制是使用作品的最主要方式,行使复制权而获得的收入是作者经济上收益的主要来源。
 
       复制的形式很多。传统作品的复制可以釆用手抄、复写、印刷、复印、照相、翻拍、录音、录像等形式。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本身就是一种文字资料.因而可以用传统的复制手段复制。程序的复制除了传统的手段之外,还可以是:把程序存储到磁盘、磁带或穿孔卡片上,或者固化在只读存储器ROM中。此外,把程序从外存中或在键盘上装入计算机内也是在计算机内形成程序的复制件,符合“再现程序内容”这一特征,因此也属于复制。一般说来,凡是在计算机的机内或者机上建立了程序的整体或部分地复制文本的行为,都是复制程序的行为。
 
       复制的构成与下列因素无关:(1)与复制的份数无关。因为复制是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每制作一份复制品,作品的内容就得到一次再现。行为人哪怕只复制了一份,也是对作品进行了再现.非法复制的份数越多,表明侵权的程度越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越大。(2)与复制的手段无关.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复制技术日新月异,复制手段趋于复杂化、多样化。不管是用何种方式和手段进行了复制,只要是客观上再现了作品,就构成复制行为。(3)与复制品的使用范围无关。复制的目的既可能是供复制者自己使用,也可能是向社会传播,这并不影响复制行为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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