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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与一艘文学、艺术作品相比较有什么不同?【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7-0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计算机软件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较而言,有如下差异之处:
 

      1、表述内容不同

 
       文学、艺术作品表达一般不以逻辑理性为要求,它更侧重于情绪化和感性,有时有些文学、艺术作品的反理性、无序性更能产生某种意料不到的艺术效果。而软件作品的逻辑性是必须具备的,一个逻辑紊乱的软件不可能得出预计的结果。
 
       2.使用的语言不同
 
       文学、艺术作品大多使用的是自然语言,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实践;软件大多使用的为程序语言,这种语言是人们的思维概括及抽象而得来的。相比而言,它远离了日當生活,较少受日常口语的影响。
 

       3、磨损期限不同

 
       文学、艺术作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影响,"精神磨损”较慢,其欣赏利用价值存在时间较长。而软件作品受自然科学影响大.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它的发展变异更快于文学作品,其利用价值存在也更短。
 
       4.使用方式不同
 
       文学、艺术作品通过陶冶人们的情操,愉悦人们的感官而发挥其使用价值。可以说,它的使用是需要经过人们头脑转化的,需要人们的吸收与接受。而软件在计算机中可以形成一系列电脉冲,通过演算直接产生结果;它的演算不需借助计算机以外的人力条件。如果说文学、艺术作品的效果因人而异,那么同一软件不论由何人来操作,只要步骤正确,结果都是一样的。正是由于软件与传统文学、艺术作品存在着不同,所以在著作权法指导下制定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加以保护就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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