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必须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1、维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智力创作
中国是一个科学、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智力创作对于促进中国科学文化事业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具有巨大的意义。作者是创作的源头,作为脑力劳动者,其劳动的价值理应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既体现了对作者智力创作的承认,又是对作者劳动支出的必要的补偿。国家法律以此来激发人们的创作热情,以创造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满足公众和社会的需要。
2-尊重和承认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付出的劳动
一般而言,作者创作作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作品得以传播。但因经济、时间、精力等限制,作者往往难以承担传播作品的重任,绝大多数作品的传播都要借助专门的传播者来使用作品才能实现,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也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得到一定的经济报酬。同时,制定著作权使用费支付标准时,也应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既考虑到传播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兼顾作者的利益,二者不可偏废。
3、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协调各方利益
不同的作者在各自的创作中付出了不同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使用不同的作品中凝结的脑力劳动量大有差别。并且,不同的作品所产生的社会价值也大不相同。对此,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必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即按照脑力劳动量的大小、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等来决定付酬标准.
4、惜鉴外国的经验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一国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必须借鉴外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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