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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6-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约定。合同的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条款以外的台同条款,称普通条款。依《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我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下述6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所谓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指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某些权能。根据使用人的不同需要,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条的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权利分为专有便用权和非专有便用权两种。前者指著作权人授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某种特定方式专有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该使用人对作品享有独占和排他的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后者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另一方当事人以某种特定使用方式,非专有地使用其作品。专有使用权与非专有使用权存在很大的差别,一般而言,使用人一旦获得专有使用权,取得的收益必然较大,支付的使用费也较非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费要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是否为专有,在发生争议时,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应推定为非专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专有使用杖还是非专有使用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人均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非专有使用权人也不能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自不待言。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使用作品的地域界限,即使用人有权在什么地域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如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只允许电视台在某地区播放,某图书的作者只同意该图书在国内发行;又如发行权,可分为“全世界”、“涉外地区”、“台、港、澳地区"等。使用范围的确定,应由著作权人与作品便用者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超出约定的范围即构成侵权。由于著作权在不同范围的使用会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益,故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许可使用的范围十分重要。许可使用的期限,是指作品使用人享有使用权的时间界限,即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作品,它可以表示为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也可以表示为从订立合同时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许可使用的期限,一般应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
 

       4、付酬标准和办法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故付酬标准和办法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推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中所规定义务时,应当向对方或各自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一项能产生积极法律后果的行为,许可使用台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任何不履行合同的一方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组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得以切实履行,也可起到补救受害方损失、制裁违约方的作用。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双方都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吟上述五项条款之外,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只要是可能、合法的内容,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这方面的内容通常有:设立担保的条款,关于变更、解除合同的糸款,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条款,合同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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