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使用费是指使用者因使用他人作品而付给著作权人的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以及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使用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除合理使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向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著作权使用费支付的标准,目前国际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支付标椎;二是国家不规定统一的支付标准,由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自愿商定支付使用费的办法和标准。
著作权使用费的种类多样,包括出版权使用费、表演权使用费、播放权使用费、录制权使用费等等。稿酬,即出版权使用费,只是著作权使用费的一种,它是指图书、报刊的出版者以出版形式使用作品而付给作者的报酬。目前世界上稿酬支付的方式通常有三种:
1、一次总付:即合同对印数、合同的有效期及报酬作出明确规定,由出版者一次性付给著作权人报酬,以后无论重印多少次,出版者不再付酬。
2、稿酬制:按法定的标准计算稿酬。至于稿酬计算的标椎,则是由国家按照作品的类型、篇幅和实际印数来规定报酬的最高和最低数额。
3、版税制:按照图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作者稿酬,即图书定价X总册数X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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