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有偿许可使用,是享有著作权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将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其中一项或数项以某种条件(一般是有偿的)授予第三方使用.许可使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著作权主体不变,即许可使用行为发生后,原著作权主体资格不变,被授权使用一方只是临时占有著作权,只享有被授予的使用权,而不享有著作权;
2、授权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
3、被授权的一方不得作再次的授权或使用,除非作者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者可再次授权。
许可使用的实质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许可使用权、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许可权,有些著作权法称为“用益权「'前联邦德国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著作权人可授予他人以单项或全部使用方式使用著作的权利。"日本著作权法第63条规定:“著作权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物/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留力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使用权……可……以任何合法方式转移。"英国版权法列有“版权许可”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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