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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6-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后段规定,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可以不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取得许可。这主要是指“合理使用”是即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主要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教育、科研等),可以不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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