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因著作权人对翻译专有权的垄断而阻碍作品的传播,伯尔尼公约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满3年之后,如果该作品翻译权所有人未将其作品以发证国的通用语文翻译出版,也未授权他人出版,则该国的任何国民均可申请由主管当局颁发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许可证,以便用上述语文翻译该作品,并以印刷形式或类似的复制方式出版译本。
如果以发证国的通用语文出版的翻译作品的所有版本已经绝版,主管当局也可以颁发许可证,授权其国民翻译、出版该作品。如果把作品译成伯尔尼公约联盟成员国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发达国家的非通用语文,3年的期限改为1年。主管当局所颁发的许可证,只能为教学、学术或研究目的而颁发。如果作者从流迪领域收回其作品的所有复制品,则任何国家不得再颁发该作品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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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划定【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5-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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