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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辨些内容?【苏州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明确列举了上述16项权利,但用列举的方法是不能穷尽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因此,《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7项又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应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单单是一个兜底条款,至少包括注释权和整理权。
 
       注釋,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整理,指对内容笨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注释和整理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没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注释、整理,如对唐诗宋词进行注释,对古籍进行校点、补遗等工作,在这种情况注释整理不需取得许可,而且注释者、整理者对其注释整理后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另一种注释整理是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注释或整理,在这种情况注释和整理是对原作的演绎,因此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注释权和整理权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它们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经济权利。
 
       注释权即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注释,或许可他人注释的权利。注释通常是指对作品的语汇、内容、引文出处等所作的说明。在我国,特别是对以古典文学形式出现的文字作品进行注释的情况很普遍。比如为毛泽东的诗词,乃至哲学著作《矛盾论》、《实践论》作注释等。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注释,应当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注释人对其注释享有新的著作权。此外,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注释,注释人对其注释部分也享有著作枳。
 
       整理他人已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经整理后产生的作品由整理人享有整理著作权。同样,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整理,也可以产生新的整理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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