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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表权?发表权包括娜些内容?

时间:2020-03-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根据《著作权法》第1。条第[款第1项的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禅》(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所谓“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格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发表,是把作者的情感、意见或研究成果以任何形式公开。一般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例如发表意见、发表看法、发表文章。出版发行只是发表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凡在国家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并标有统一书号或国际标准书号的图书上发表,或在国家最高出版行政机关、国家科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在期刊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出版管理机构登记并领取登记证、或载有有效的国际期刊编号的期刊上发表,称为正式发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申报程序并被批准的音像出版广播电视机构公开广播的作品,也视为公开发表。除此以外,在其他刊物等材料上发表的作品,视为非正式发表。
 
      《著作权法》第1。条第I款第1项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这种规定已超出《伯尔尼公约》的最低要求。从一般观念来看,人们习惯于将作品与作者人格联系起来评价,作品的优劣、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作者的声誉,因此,一部作品创作出来以后,作者在决定是否将之公之于众时,往往非常慎重,尤其对一个负责任的作者来讲,不愿将质量低劣的作品展现在观众面前,同时,对发表的方式、发表的场合、发表的时间都应该由作者加以选择。基于以上考虑,《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享有发表权。
 
       发表权要受到多种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即只要将作品公诸于众,就已经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作者不能再行使自己的发表权。
 
       其次,发表权受时间限制,截止到作者死后50年.
 
       再次,发表权受人身限制,作者在世之日只有作者行使,作者死后,若其生前明确表示不发表,其继承人仍不能发表。
 
       最后,不同性质的作品要受不同条件的限制。例如,对合作作品来讲,发表权由合作作者共有,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发表作品,但任何一方也不能无正当理由而阻止另一方行使发表权。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方行使发表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再如,以肖像、人体为内容的摄影作品、绘画作品,涉及他人享有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因此,作者行使发表权要事先征得他人的同意,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虽然作者仍享有著作权.但是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如果作品尚未发表,作者想发表该美术作品,仍须征得原件所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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