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职务作品在作者的职业、作品的种类、作者与单位的关系、创作的时间、创作所借助的条件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不同,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所谓一般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以外的所有其他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并且通常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全部权利。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同时,作品完成两驾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孑使用。可见,一般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时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有使用权。单位所享有的权利亦即作者著作权月受到的限制。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占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诂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卑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1款);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菟围内继续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特殊职务作品限于《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科学技术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这些职务作品的创作必须借助于单位的资金、设备、技术资料,并且作品一旦发生错误造成经济损失,也只有单位才能承担得起。故而,这种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作者以奖励。这与《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特殊职务作品的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是《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又一个特殊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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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时间:2020-03-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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