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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职务作品?

时间:2020-03-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职务作品,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没有任何不同属性,同样可以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表现形式。只是由于我国现存体制上的原因.相当一部分作品的作者,是国家公职人员,但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所创作的作品都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1.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有义务遵守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监督和指导。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借调人员以及临时招聘人员等各类为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或服务的人员,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本单位职工。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职务作品的性质应符合有关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应是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所必需的活动,或者直接服务于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宗旨。否则,将创作与单位正常业务无关的作品约定为作者的工作职责,这类作品也不应被认为是职务作品。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園。只有在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也不能被认为是职务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的.如按照单位意志创作的,是单位作品,而不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不同,单位作品是由单位组织、按单位意志进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责任也由单位承担。但职务作品只是作者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按自己意志创作的作品.除《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两种情形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使用权。如果作者并非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只是利用了单位的资料、设备、仪器创作出来的作品,是一般作品,不是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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