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在法院完成司法审查,作出书面裁定之后,就已经明确了保全的具体范围和事项,,基于当事人主义的基点,法院在保全现场所完成的似乎只是一个既定的任务,不应当有任何的人为的再添附。但实际上,实踐总是要比理论复杂得多,正如申请人无法预料被申请人对涉案数据具体的存储方式和存储数量一样,法官在现场的工作也绝不是一项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申请及原裁定的基础上作出合法合理的应变。这其中涉及一个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在法院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在现场增加保全请求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区別情况分別处理,首先,审查原告的请求是否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允许的举证期限之内,如果并未超出,可以进行下一步的申请事项的审查;如果原告的请求属于前述两个证据保全基本条件即取证风险、取证难度之内,可以考虑许可;最后还要结合现场情况评估原告申请下取证措施实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申请人担保额等具体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具一定临时性的程序性措施,但其中毕竟隐含了法院调查取证这一大集合的职权属性,因此,一定限度内的司法判断在证据保全中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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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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