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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诉讼的证据保全规定

时间:2020-02-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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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在起诉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0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复制品容易复制和销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特别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通常是准备起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担保的数额法律中没有规定。由于证据的种类不同,对于证据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人民法院会根据证据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来确定需要提供的担保数额和方式。在实践中,申请人常常同时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需与保全的财产数额一致,而证据保全则无需另行提供担保了。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均应立即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在15日后将会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对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申请人在15日内起诉,则保全措施继续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案件没有审理终结,当事人应该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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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逃避侵权责任而销毁侵权工具、隐匿财务账册的情形,如果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会给以后的调查取证和办理案件造成被动。同时,软件著作权案件一般同高科技密切联系,证据十分容易被销毁。如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被控侵权人会立即将程序删除,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所以,证据保全措施在软件著作权诉讼中具有特殊意义律师办理软件著作权案件应当重视这一措施的采用,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首先,律师及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说明所要保全的证据名称、证据线索以及不能取得证据保全的严重后果。必要时要作出给证据的持有人造成损失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之前,请求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请求和保全对象的特点,可以采取购买或者索取实物、现场拍照、录像、询问证人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对公证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请求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对公证机构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公证机构的本级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作为认定侵害软件著作权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如果公证证据受到质疑,并处于法定解决程序之中,本案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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