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官与鉴定机构交流主要媒介的鉴定报告可能会遗漏重要的信息--“开源代码”,此类的遗漏可能会导致法官做出错误的判断。
本文中所指的“开源代码”是近几年随着网络发展而出现的源代码公开和分享,此类代码的特点是可以为所有使用者借鉴和无偿适用,因为原被告双方的产品均需要接入特定的国家机构的端口,对于端口的接入方式及特定代码已经在官方公开的网页上公布,程序编写人员也可以在交流博客中获取,对于双方均采用此类“开源代码”的,笔者认为鉴于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特殊使用目的,鉴定机构有义务将检索到的此类代码剔除,或者在鉴定报告初稿征求意见时,被告方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某段的代码为“开源代码”的,鉴定机构应当将此段代码剔除。此时,鉴定机构将不仅仅考察送检的材料,同时是审查开源代码是否与送检材料重合的责任人。
另外,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并非仅仅以程序代码是否相同作为判断的惟一参照。在程序代码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两个程序从整体结构到序列再到各个模块的组织等方面是相同的,就可以认定为侵权。此外,用户界面的复制,即便后台的语句完全不同,但只要在屏幕显示上让外行看来跟最直接的操作界面显示一样,照样可以认定为侵权。由此可知,计算机程序侵权判断的切入点是很多的。程序源代码对比是最直接的,即便程序源代码对比不出来侵权结果,但程序的结构、序列和组织一样,或者界面一样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得出侵权的结论。所以我们在看侵权是否成立的时候并不一定非要进行源程序对比,通过其它方法能够确定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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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代码不属于源代码抄袭
时间:2020-01-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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