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12年8月,FG公司与深圳市Z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G公司)合作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播放器,由FG公司负责方案设计、软件研发和运营维护。FG公司在字芯芯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研发生产出P6网络播放器,并租用网络服务器平台支撑客户端运行。2012 年8月至9月,ZG公司和FG公司共向深圳市DY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Y公司)销售P6裸机4000台,DY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79800元,ZG公司支付FG公司开发费80000元。DY公司将P6裸机进行包装后以A5型号对外销售。在P6网络播放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FG公司的全部人员都参与其中。
案件经过:2013年3月13日,AMD公司和WL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依法立案后,先后委托多个司法鉴定所和鉴定中心对控方单位的技术软件的同一性、非公知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表明,FG公司的多款软件与AMDWL公司存在实质性相似,具有同一性。2013年8月30日,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AMD公司和WL公司共同拥有的“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02万元。2013年5月16日,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黄某阳、杨某龙、张某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 十九条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这样,刚刚成立一年余的FG公司遭受了致命的打击,公司所有人员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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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无罪四被告全案撤回起诉,侵犯著作权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联性
时间:2019-10-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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