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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订立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也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我国采取的是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的办法,而不是强制软件登记。软件登记可以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包括通过《条例》特殊规定以及继承、受让而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登记其软件,或是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登记的,或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单独完成的软件登记,这些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是由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放的软件登记文件只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的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因为,软件著作权是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的,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然而,实践中,众多的软件著作权人,特别是国内软件著作权人都自愿选择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因为登记将为软件著作权人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带来诸多的好处:
1、登记后,登记证明文件的内容是登记事项,特别是证明权属关系的初步证明,今后一旦出现纠纷,有据可查。
2、便于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例如,税收部门可将软件登记证明作为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材料,科技部门可将登记证明作为评审和管理的基本材料。
3、有利于软件贸易,例如:软件登记证明常常作为软件著作权质押的文件,作为涉及软件著作权的投资、转让等产权交易中的文件材料。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借鉴发达国家的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软件产业自身的技术特点依法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一,它是由政府实施的一项软件著作权辅助措施。对于这个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效力,学者和专家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功能主要是“帮助、协助、配合、公示”的作用。
“帮助”作用是指由国家法定的机构帮助软件著作权人固定保存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据,确定、理顺、调整软件开发、传播和使用中的关系,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软件登记证明减轻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作用是指协助司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通过登记证明文件,了解和掌握登记软件法律关系和技术状况等情况,确定诉讼或投诉证据的有效性,以便及时、快捷地判、处理软件侵权
“配合”作用是指配合我国有关的政府部门为加强对软件行业和应用情况的宏观管理、调控,建立软件行业发展和应用方面的政策,促进合法的软件产品传播和市场流通。例如,我国对软件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时要求软件企业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公示”作用是指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一方面可有效避免重复开发、投资,另一方面公众能对软件登记者的权利登记软件进行有效监督。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后,对于登记提交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到登记机构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情况。
根据软件登记的“帮助”、“协助”、“配合”和“公示”作用,不难看出,在诉讼中只有审判机关才能确定登记证书的有效性。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空运、海运进出口业务系统Vl.0是鞠某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根据1991年10月1日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所预见的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2002年1月1日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①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②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③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责任的软件。在法院已经查明真正的著作权人之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自然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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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依法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时不得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项确实的初步证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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