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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

时间:2019-09-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法院会首先审查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侵权案件中原告是否享有其主张的被侵犯的权利,合同案件中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当然,一些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间可能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竞业禁止合同关系,原告也同时认为被告违反了这些合同约定,即发生了侵权与合同违约的竞合,法官会询问原告依据何种权利基础选择主张何种性质的请求,因为这涉及法官审理时所考虑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不同的请求权,关系到不同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承担形式、诉讼时效起算、所能主张的内容等,将会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不同影响。所以,原告应在起诉之前就考虑好所主张的权利基础并提出何种请求。
 
       大部分著作权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与许多民事侵权案件不同的是,原告享有其主张的著作权是原告需要进行充分举证的事实,即使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或者无法提交相反证据,法院也需要对此事实进行主动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著作权的无形性、自动取得、作者可按意愿属名以及转让或许可无需公示等特点,致使著作权的归属情况并非显而易见,特别是当互联网迅速渗透到公众的日常生活后,类似如何证明网络中的“我”与现实中的“我”以及提起侵权之诉的“我”是一个人,有时并非易事。
 
        另一方面,著作权权项众多,除了某些人身权外,财产权都可分别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区分地域、期限、性质等的不同,由此产生的情形就是同一作品可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存在不同的权利人行使相同的权利或同一地域范围内不同的权利人行使不同的权利,同理,时间先后也能产生同样的情形。对此,起诉到法院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内涵和范围是什么,是否会与其他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发生冲突,损害他人权利。此外,有些作品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如汇编作品、改编作品等,这些作品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取得了他人许可。这些都是法院严格审查原告是否享有所主张权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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