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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委托开发合同

时间:2019-09-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委托开发软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进行软件开发。由于软件开发是一项智力活动,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完成的,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和有着丰富开发经验的专门人才才能完成。而实践中,有些用户需要在自己特有的业务中使用计
算机软件进行处理,这些软件不属于通用软件,需要根据客户的特有需求进行开发。此时,软件的用户通常会委托具有软件开发技能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开发,这就产生了软件的委托开发,软件用户为委托人,受委托开发软件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受托人。
 
       在委托开发过程中,委托人的义务通常是提供软件需求,支付开发费用。软件需求是软件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和首要的环节。软件应用的目的是解决用户的具体问题,因此,用户对于软件的需求是最有发言权和决定权的。我们知道,软件需求分析的好坏决定了该软件是否能够达到开发目的。委托人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应该将自己的需求全部向受托人进行介绍,否则,受托人无法开发软件。因此在委托开发时,委托人提供需求说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受托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进行需求分析,将委托人的实际需要转化为计算机程序的实现。支付开发费用是委托人的另一项重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开发费应该分期支付。因为,委托开发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委托人最好分期支付开发费,一旦发现风险出现,可以及时终止合同,防止损失的扩大。
 
       由于委托开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该工作不仅涉及双方的合作,还涉及开发周期、开发风险、验收办法、技术指标、测试和维护等许多复杂的环节,因此,委托开发事项最好通过书面方式确定,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逐一明确下来,将来一旦出现纠纷和争议,双方依据合同来分清是非和责任。
 
       委托开发是由委托方立项和发动的,其目的是为了使用开发成果。因此,委托方对于开发成果是享有使用权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方不会因出资开发就自然享有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本条明确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就说明了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不是必然属于委托方,开发软件的著作权也可以属于受托方,或者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共有。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委托开发关系中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的权利。这种规定给当事人一个非常大的空间来平衡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利益。例如,如果甲方需要某一个软件,但是甲方的资金却不是很雄厚,不能支付太多的开发费,此时乙方有能力开发甲方需要的软件,但是甲方能够支付的开发费却无法全部负担乙方的开发成本,更谈不上利润。此时,如果甲方需要的软件对于其他客户也有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乙方完全可以要求享有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如果乙方拥有了软件的著作权,其就可以在市场上向第三方销售该软件取得收入,弥补自己的开发成本并赚取利润。按照上述方案签署委托开发协议后,甲方用很低的成本获得了所需的软件,乙方拥有了一个具有市场前景的软件产品,真正做到了双赢。
 
       对于有书面合同约定的,很容易界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对于没有书面合同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是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如何界定软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呢?本条规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受托人是软件的实际开发者,是软件真正的智力投资者,符合作者享有其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的一般原则,但是这种规定无疑是对委托方不利的,这就提醒委托方在进行软件开发委托时应该充分注意到《条例》的这一规定,进行软件开发委托时应该签署书面合同并且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
 
       在委托开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致使软件著作权依据《条例》的规定归属于开发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
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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