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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9-06-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24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法律责任:对第1至第5种侵权情形,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第6至第10种侵权情形,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的行为:
 
      1、未经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后署名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行为。

      法律责任:行为人有上列行为的,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作品的,其侵权责任由该软件的提供者承担。  

       3、刑事责任。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其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提供该侵权软件的人承担。若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软件提供者追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涉及软件开发法律责任的例外规定软件开发者应当遵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有的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在不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不违反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各项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软件开发工作,以避免日后的权属不清、侵权等法律诉讼问题。但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软件开发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外。该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该条规定的内容在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在第三十一条,不过原来规定构成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侵权的情形要宽。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的基本原理,各国关于软件保护的法律一般都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但是在软件开发实践中,某一种创意只有少数几种表达方式,这时,对此种情形就已经很难区分是创意还是表达,对此种表达很难给予保护。因此,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规定“由于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说,软件条例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对著作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平衡,不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要促进、推广、传播和发展先进科学技术和优秀的文化艺术。
 

       B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行政责任     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触犯刑法的,侵权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和二百二十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C

       一、民事责任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民事权利。因侵权行为而使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者,或者因违反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而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者,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就是加害人不得再继续进行非法侵害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例如,制作侵权软件的人应当停止制作;正在销售侵权软件的应当停止销售;已经销售的侵权软件能够追回的应当追回。一般情况下,停止侵害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始,随之而来的是根据造成损害的情况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只有当侵害程度较轻,停止侵害即可维护受害人权益时,才单独使用这种责任方式。

       (2)消除影响

        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而使权利人的名誉等受到影响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例如,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者,根据受害人的要求或法院判决,应当追回软件,或者通知更改。

        (3)公开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害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明歉意。赔礼道歉既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软件保护条例规定采用公开方式。公开赔礼道歉一般是消除影响的重要方式,但赔礼道歉的公开范围应和影响的范围相适应。

       (4)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一般是按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计算,损失多大,原则上就要赔偿多少。另外,行为人因其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权利损失时,受害者(公民或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20条就有此规定。当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也可要求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责任是一种任意性规范,即权利人对侵权入承担责任的要求是可以选择的,也是可以放弃的;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段既可以是权利人与侵权人自行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
 
       二、行政责任

       侵权行为不仅使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谋取了非法利润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著作权法关于对第46条所列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法第46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对第30条所列侵权行为“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责任在这里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追究的责任。用行政手段处理侵犯著作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和处罚性,不同于民事责任,比民事责任手段来得直接、迅速,对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威慑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被侵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受理侵权案件,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国家版权局先后发布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实施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五种:(1)警告;(2)罚款;(3)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可以责令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有必要指出的是,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性质不同,并行不悖,不可相互替代。
 
       三、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专门针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款,即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为了执行登记管理职务之外的目的,利用或向他人透露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存档材料及有关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软件保护条例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专门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有损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的信誉,有助于免除著作权人(包括登记制度当时还应适用的外国著作权人)对非法利用和泄露技术秘密的担心,维护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声誉。

       但是,有两个问题值得提出:第一,软件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中制定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属于国务院的职权范围之内?因为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在其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决定罪与非罪。第二,当时制定这一条款的同时规定了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起诉的前提。现在关于登记是起诉前提的规定已经失效。软件著作权登记已纯属自愿。在这种情况下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泄密行为是否需要专门规定刑事责任,在修改我国著作权法时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刑事责任。这样,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通过、施行,适应了国内外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这一《决定》,发布《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决定》的具体适用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该《决定》和上述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有两种:一是侵犯著作权罪;二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①下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涉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1.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下同)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则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如果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则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属于“有其他特另|j严重情节”:

      (1)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计算机软件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对个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对个人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处理

      单位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该《决定》的规定处罚。

      4.-罪与数罪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即不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又销售明知是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其他计算机软件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

       犯侵犯著作权罪和/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法院将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6.《决定》的适用

      《决定》适用于其公布施行后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7.其他处理

       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根据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218条和第220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计算机软件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原《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的规定则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新刑法的有关条文与原《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差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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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为人有上列侵权行为的,应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2.民事责任。行为人有以上所列侵权行为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处,应根据情况,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3:刑事责任。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凡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民事责任的特征包括:①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从而侵害到民事权利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③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
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④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侵犯债权人的债权(相对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指侵犯债权之外的绝对权(支配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指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上的不利后果。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及修理、更换、重作等形式都属于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时的以恢复受侵害人的人身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式属于非财产责任。

       (3)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4)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中又有过错推定责任,即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发表权是软件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专属于著作权人享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软件的,就构成侵权。发表权是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等权利。凡是未按照作者决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表的,都构成侵权利人的发表权。在本条中,除了发表以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软件进行登记的,也构成侵权。这里的登记是指向《条例》第7条规定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软件登记需要提交软件的源程序和有关文档,软件登记具有公之于众的效果,因此,软件登记常常被看作是一种软件发表的方式。当然,对于一个已经上市销售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不存在侵犯发表权的问题,因为该作品已经通过销售的方式进行了发表。但是,由于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需要提交软件的源程序,而销售软件仅需向用户提供目标程序,并且源程序作为软件权利人的一项重要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软件著作权人对于源程序是否公之于众具有绝对的权利,未经软件权利人许可,擅自将软件的源程序通过登记的方式公之于众,同样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署名权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才有资格在软件上进行署名。将他人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不仅侵犯了发表权,也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合作者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应当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因此,未经合作开发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合作作品,更不能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进行发表或者登记。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合作开发者的署名权和财产权。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署名权属于软件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人即为软件著作权人。因此,在软件上进行署名是一项极其严肃的事情,署名行为对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律赋予了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未参加开发创作的人在软件上署名,也有权禁止他人更改软件的署名,否则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对软件的修改权和翻译权是软件著作权人的重要权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修改、翻译他人软件的,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修改权和翻译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本条属于兜底条款,一切侵犯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本条列举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外,在随后的第24条中,又列举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五种侵权行为。但是,本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仅承担民事责任,而第24条列举的五种侵权行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本条列举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而第24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与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具有本条列举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时,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只要客观的侵权行为存在,经权利人请求,侵权人都应立即停止侵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发出请求,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消除影响即责令软件著作权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对软件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例如,软件A是由张三和李四共同开发完成的,如果张三自行将软件A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进行发表,这无疑给李四造成了没有开发软件A的不利影响。张三需要在相关的范围内发表声明,说明李四也是软件A的著作权人和开发者,以消除张三擅自发表的行为对李四造成的不利影响。一般说来,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害,就应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对发表或者登记的软件的署名进行修改等。

       赔礼道歉是指软件著作权被侵权后,著作权人要求侵权人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承认错误,在适当场合通过特定方式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比如登报声明、书面致歉或者当庭道歉等。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紧密结合,两者常常一起使用。赔偿损失是指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支付与权利人损失相当的金钱。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应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失相当。《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另外,在本条和第24条中都明确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具有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才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软件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表达方式竞合等情况下,即使存在列举的侵权行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对于本条列举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损害了公共利益,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侵权人因侵犯著作权承担的上述责任可以称之为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是:①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②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版权局对于侵权人采取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措施称之为行政处罚。根据本条例以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属于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本条所列的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复制品仍在发行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对本条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软件著作权人(投诉人)因本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著作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2)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3)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1)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2)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3)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

       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著作权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检查、勘验笔录。

        软件著作权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2)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3)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5)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注明情况,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著作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7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只有损害公共利益时,才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何理解损害公共利益呢?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 43号)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根据国家版权局的上述解释,凡是存在本条所列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向公众传播侵权软件,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经济秩序,属于损害公共利益。
 
       三、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为了获取收入和利润。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复制发行就是指《条例》第24条所列的第(1)和第(2)项的侵权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复制品数量在2 500张(份)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关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8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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