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时间:2019-06-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为了获取收入和利润。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复制发行就是指《条例》第24条所列的第(1)和第(2)项的侵权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复制品数量在2 500张(份)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关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8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讲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作为方正世纪RIP2.0和2.1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理工大学印刷厂未经许可,在其商业经营中使用了共计4套方正世纪RIP2.O软件和2.1软件,其行为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构成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故该厂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损失的赔偿,法院综合考虑理工大学印刷厂使用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主观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给予确定,没有全额支持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对于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提出的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的合理开支,法院也酌情给予确定。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


       概要: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该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上面的文章。专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软件著作权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