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出发,综合考虑到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情况,并在经过多次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作出了规定,即: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这样规定,一方面避免了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所导致的刑事处罚打击面过宽的弊病。在充分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刑事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应当切实地考虑到公正对待侵权犯罪人,保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理衔接和平衡。因为刑法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实行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人都送进监狱的观念和办法是完全不可取的,也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实行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对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能切实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钻法律适用方面的漏洞,即因其非法经营数额的无法计算而逃避刑事法律的制裁,从而有效地惩治这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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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时间:2019-06-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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