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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基本条件

时间:2019-05-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条是对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基本条件的规定。软件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两个基本条件也是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基本条件。
 
       首先,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也就是具备所谓的“独创性”或“原创性”。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是很低的,它不要求作品的创作水平的高度如何,只要求是作者自己创作的即可。大量测试证明,除了极个别的特定情况外,同一个软件由不同人开发的结果是不会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是由开发者自己独立开发完成而不是抄袭、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它必然具有一些最起码的“创造性”,或者说与众不同的个性。
 
       其次,软件必须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软件是个无形的产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开发者头脑中构思的开发设计思路或内容阶段,尚未表达出来,或者说尚未以一定形式实际开发出来,是不能获得著作权的。软件只有确确实实被开发出来,也就是被记录(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能够被人感知,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当然,记录(固定)软件的有形物体可以是纸张、磁带、磁盘、光盘、芯片等任何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可存储软件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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