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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时间:2019-05-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保护对象的规定,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下一条对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作进一步定义。
 
       本条反映了《条例》一个颇具特色的规定,即《条例》适用的保护对象不仅是计算机程序,而且还包括“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来看,有关文档本身就是传统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所以在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时,只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而没有对文档进行特别规定,在法里也只是使用“计算机程序”的概念,而不是“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我国的《条例》之所以规定的是计算机软件,主要是考虑到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有些文档和程序往往融合在一起,难以区分。如果硬要将它们区分开来,无疑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从《条例》实施10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这种做法是成功的,也已经被社会公众乃至国外产业界、法律界广泛接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我们可以看到计算机软件的文档,特别是一些可以脱离计算机程序独立存在和使用的文档,如:用户手册等,实际上享有双重保护,一是与相应的计算机程序一起构成计算机软件,受到本条例的保护,二是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得到保护。另外,计算机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与数据库结合在一起。由于数据库在著作权法中是作为汇编作品保护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数据库不属于本条例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的文档可单独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既包括计算机程序,也包括与程序有关的文档。软件中的文档包括程序设计说明图、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这些文档具有一般文字作品的特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软件作为保护对象,故其中的文档部分可不单列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但是如果侵权人仅仅抄袭了软件中的文档部分,而未涉及程序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可单独就文档部分以文字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所诉之用户手册,不仅含有文档文字部分,而且还含有对AEDK机硬件的使用说明,这一部分的文字说明,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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