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忠告:未经授权解密他人加密软件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解密他人加密的软件, 或向他人提供针对某一加密软件的解密技术或解密软件, 或该软件的解密版本。软件著作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采用某种加密手段防止他人非法使用。但加密技术与解密技术犹如矛与盾, 加密有道也必会解密有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对解密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未明确规定。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采约》第11 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的规定, 将针对权利人保护措施的“解码”行为确定为非法, 并规定, 国内法应采取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 防止非法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但是, 我国认为此条实际上已不完全是版权问题, 而表示持保留意见。
由此可见,不同国家对解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有不同的规定,而且不断发展变化。发达国家法律法规较为完备, 鼓励著作权人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从法律上对解密行为限制相对较少。发展中国家的软件著作权人则多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维护自己权益,而法律上对解密规定较少或无规定。事实上,解密行为,特别是针对某一特定软件的解密行为,如果该项解密技术、解密方法或是解密软件传播开来, 必定会影响被解密软件的销售,影响被解密软件著作权人的既得利益,而且被解密后的软件质量无法保证,因而还会影响著作权人(软件开发商) 的商业信誉。
因此, 有必要运用法律对解密行为加以限制, 特别是针对某一特定加密软件的解密行为加密软件虽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但也给合法用户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应当完善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 鼓励著作权人多用法律手段, 而少用技术手段(特别是加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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