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制止商业秘密侵权新招--商业秘密行为禁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国内首个商业秘密行为禁令近日在上海执行,这一信息提醒我们,以后要制止商业秘密泄露行为可以用新招:提请法院进行商业秘密行为禁令的行为保全。
商业秘密行为禁令是系禁止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以行为保全形式作出的裁定,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00条,新修订的民诉法一大亮点就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
8月2日,上海一中院就原告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间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发出行为保全裁定,禁止黄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内容。这是国内首个依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规定作出的商业秘密行为禁令。
日前,上海一中院执行法官约谈了被禁止泄密方当事人黄某,向其明确裁定书送达情况,告知相应权利义务,说明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同时,黄某向法院作出承诺书,“保证在终审判决之前,绝不做出违反法院裁定的行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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