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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简介(5)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创新意义】在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中,司法实践对于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举证责任的要求总体上是较高的。商标法设定驰名商标制度的原因是为了加强驰名商标保护,而不是为保护设定障碍。司法认定的标准不宜不适当地提高,导致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对于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可以适当减轻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达到众所周知程度的,可以引入适当的司法认知,避免举证繁琐化,真正维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8、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与利玛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利莱森玛公司是292016号 以及第G633661号“LEROY-SOMER”注册商标所有人。2000年,麦格乃泰克(福州)发电机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利莱森玛(福州)发电机有限公司,2005年再次变更为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简称利莱森玛福州公司)。利莱森玛公司授权利莱森玛福州公司使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并出具书面函确认其有权共同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2004年福安市佳能电机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12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利莱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利莱森玛公司)。福建利莱森玛公司申请注册了“ ”、“ ”商标,其生产、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使用了“ ”标识,发电机铭牌标注的企业名称为“LEROYSOMMER FUJIAN ELECTRIC MACHINERY CO.,LTD.”,无中文企业名称;产品宣传册及《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均使用“ ”标识。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福州公司认为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在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上述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含有“利莱森玛”字号的企业名称及“LEROYSOMMER”英文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141944元。一审法院“利莱森玛”与利莱森玛公司注册商标不相近似,福建利莱森玛公司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福州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利莱森玛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中的LEROY SOMER在电机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利莱森玛公司在相关商业活动中,LEROY SOMER对应的中文译名是“利莱森玛”,二者已经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况,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在电机产品上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利莱森玛”、“LI LAI SEN MA”及“LEROYSOMMER”等行为,侵犯了利莱森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创新意义】本案通过综合考虑外文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对中文译名的在先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公众对外文商标与中文译名对应关系的认知程度等因素,认定了LEROY SOMER与“利莱森玛”形成了固定的对应关系,从而认定中文“利莱森玛”与利莱森玛公司两个英文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英文的“利莱森玛”构成不正当竞争,体现了商标法遏制恶意抢注、鼓励诚实经营的立法目的,有利于消除混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9、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02年,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万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域名为boxbbs.com的网站,该网站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的BBS论坛服务。周慧民、冯晔、陈云生、陈宇锋、陈永平均系其公司员工。2003年底到2004年初,boxbbs.com网站注册用户数已达55万多。2004年5月底至6月初,周慧民等离开万联公司,在北京注册建立了一个域名为box2004.com的网站,周慧民利用其掌握的boxbbs.com网站的密码,远程登陆并下载了该网站的用户数据库,并于2004年6月9日开通了box2004.com网站,同时对万联公司boxbbs.com网站的程序配置文件中的字符串进行修改,导致该boxbbs.com网站无法运行。通过在其他网站上发布公告、在QQ群里发通知等方式将该网站的注册用户引导到box2004.com网站。万联公司认为周慧民等五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58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是涉案网站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信息,虽然单个用户的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是较容易获取的,但是该网站数据库中的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形成的综合的海量用户信息却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此外,上述用户信息又具有实用性,万联公司也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法院认定网站数据库中的注册用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五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周慧民等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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