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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之王 |积极举证打破“公知技术”指控, 保密措施不当成为翻盘关键

时间:2026-07-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邱戈龙 黄丽璇
 
【导读】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取保候审并不常见。 唐某某被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涉案技术图纸被指“已公开”,尺寸数据被指“可推算”。面对公安机关的指控,唐某某没有选择“躺平”,而是主动委托鉴定、积极举证,最终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本案揭示了:即使在技术信息已被部分公开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精准辩护,仍可为当事人赢得主动权。
 
 
一、公安机关指控:图纸已公开,尺寸数据“可推算”
唐某某原系上海某公司员工,负责工艺设计与调试,不直接接触产品结构图纸。离职后,因原公司报案,唐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指控称:  
1. 涉案技术图纸已在“机械帝国”网站及相关专利中公开;  
2. 图纸所附尺寸数据可根据国家标准推导得出,不具秘密性。
若上述指控成立,涉案技术信息将不构成商业秘密,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基础也将被动摇。
 
二、积极举证,拒绝“躺平”:两份鉴定报告扭转局面
在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唐某某并未消极等待,而是主动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先后完成两项关键鉴定:
第一份鉴定:确认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公知技术,不具备“非公知性”;  
第二份鉴定:将涉案产品尺寸参数与公开资料结合国家标准推导出的数据进行逐一比对,结果显示二者等同或高度相同。
鉴定结论表明:涉案技术信息的计算方式属于行业常规知识,基础取材及规范均为已公开资料。唐某某并未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措施“形同虚设”:仅签保密协议远远不够
本案另一关键辩护点,在于原公司是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律师团队指出:  
原公司虽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未明确告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工艺包文件在公司内部被销售、设计、项目、甚至秘书、前台等广泛接触,无权限分级管理;  
外部设计院、业主、施工队伍等亦可获取工艺包,多数未签保密协议;  
项目结束后,原公司未要求返还或删除相关文件。
综上,原公司对涉案工艺包文件未采取合理、有效、必要的保密措施,不符合商业秘密“保密性”要件。
 
四、取保候审:不是终点,而是赢得主动的起点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申请成功率本就不高。本案中,唐某某之所以能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关键在于律师团队围绕“非公知性”与“保密性”两个核心要件,提交了充分、专业、可质证的鉴定与论证材料。
取保候审的实现,不仅使唐某某摆脱羁押状态,更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无罪或罪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案件引出深度思考】“躺平”救不了您,积极举证才是出路
商业秘密案件技术性强、证据门槛高,嫌疑人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被动。但本案表明:
1.技术信息即使部分公开,仍可通过鉴定论证其不具备“非公知性”;  
2.企业若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其信息难以构成商业秘密;  
3.取保候审不是运气,而是专业辩护的结果。
在刑事司法日益强调人权保障与技术理性的今天,“躺平”绝非选项,积极举证才是赢得主动的唯一路径。
 
附: 上海市唐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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