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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通常以其信息具有合法来源作为不侵权抗辩,包括赠与、转让、合营、继承、兼并、反向工程及自主研发等。如果被告举证证明了这些来源途径及合法性,则其不侵权抗辩一般得以成立。在广东长昊

时间:2021-05-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通常以其信息具有合法来源作为不侵权抗辩,包括赠与、转让、合营、继承、兼并、反向工程及自主研发等。如果被告举证证明了这些来源途径及合法性,则其不侵权抗辩一般得以成立。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苏州市YL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的工商调查案件中,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抓住YL公司使用的技术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点,避免了案件由工商调查转移到刑事侦查风险,本案最终以不违法结案完美收官。

     (一)基本案情
       举报人A公司诉称,涉案人于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在A公司工作,离职前担任制造课副主事工作,主要职责范围是负责组装完成后设备的通水、通电装置的调试、启动并进行预定的试验等。涉案人离职后,将其工作中获取的A公司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提供给YL公司非法使用,全面抄袭和仿制A公司产品,并在仿制产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经鉴定,A公司涉案产品的相关技术密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二)案件结果
       2019年12月16日,苏州市某行政机关接到举报,称YL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及商业秘密。2019年12月26日,该行政机关对YL公司采取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相关资料进行查询、复制等措施。2021年4月27日,该行政机关调查的YL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现已调查终结,YL公司不构成相关违法行为,决定结案。

      (三)经典意义:涉案人利用工作经验及自身积累的技能创作的成果具有合法来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通常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信息。一般说来,员工在企业不断地工作过程中,必将获得自身经验、技能和技术等增长和提升。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地自由。本案中,涉案人利用其日积月累的涉案设备维修保养经验,对设备的相关技术信息已内化成自身经验和个人技能。涉案产品是涉案人利用自身工作经验及公开的技术通过自主研发而成,并未侵犯A公司的任何权利。YL公司所销售的涉案设备均系其在参考了现有公知技术、吸纳客户反馈信息的基础上自主研发的合法方式取得,并未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
       并且A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设备早已流通市场,公众可以通过保养、维修等合法途径接触设备,该设备主张的技术信息无需进行破坏性拆机即可通过观察产品、简单测量获得,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不构成A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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