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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维权无门,二审判决才得公道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NS公司与NB公司、WG公司、华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NS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下个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案情简介:


        NS公司系于1999年2月10日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玻璃钢船艇、救生设备,销售自产产品。2001年6月,新加坡Norsafe-SBI汇入现汇43.2万美元、投入NorsafeGES25抛落艇(即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和5.0米Midget救助船模。2001年12月前,NS公司自行研发了GES18抛落艇并公开对外销售。被告华某曾担任NS公司总经理。在任期间,曾指令下属将NS公司救生艇模具运离公司,在若干天后又将模具运回公司。 NB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设立,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船舶设备配件、玻璃钢制品及销售玻璃纤维。公司股东包括华某、华正伟、华正伟任董事长。华正伟曾任NS公司金工车间主任。NB公司先后生产销售了全封闭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并通过印制产品宣传册和在互联网登载产品介绍等以宣传推介产品。

  WG公司系于2003年9月2日设立人,经营范围与原告大致相同。WG公司印制了产品宣传册并通过投资方在互联网上宣传该公司生产销售自由降落式救生艇。WG公司明确该公司的上述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技术系源自NB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华某在担任NS公司总经理期间,将上述技术秘密提供给NB公司和WG公司,侵犯了NS公司的商业秘密。NB公司和WG公司在明知他人通过侵权形式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NS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驳回NS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1、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知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2、华某、NB公司、WG公司立即停止侵犯NS公司涉案商业秘密,既在涉案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3、华某、NB公司、WG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NS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华某、NB公司、WG公司互负连带责任。4、N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销毁侵犯NS涉案商业秘密的救生艇模具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NB公司、WG公司和华某是否侵犯了NS公司涉案商业秘密? 针对上述焦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分析:

  (一)NB公司、WG公司涉案救生艇技术与NS公司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实质性相同。本案二审鉴定报告认为NB公司涉案救生艇的阴模、分段划分工艺与NS公司涉案救生艇技术实质性相同;NB公司的救生艇操作说明书、救生艇维修说明书、救生艇维修规程等三份重要技术文献与NS公司技术文献相同;NB公司的船壳形状以及相关设计图与NS公司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所以,NB公司涉案救生艇技术与NS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WG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明确表示其救生艇技术来源于NB公司,因此,WG公司涉案救生艇技术亦应视为与NS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

  (二)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波特公司、WG公司和华某侵犯了NS公司涉案技术秘密。本案中,根据NB公司、WG公司涉案救生艇技术与NS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华某系NS公司原总经理,其亲属分别是NB公司、WG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华某从NS公司处离职前,曾组织人员将NS公司生产救生艇的关键性设备模具运离公司一段时间等一系列事实,并结合二审鉴定报告中NB公司与华某不可能在短短的四个多月里完成其产品设计和制造工艺在内总体技术研制工作的相关结论,本院认定华某在其担任NS公司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NS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非法披露给NB公司、WG公司;NB公司、WG公司在明知华某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NS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华某、NB公司、WG公司共同侵犯了NS公司涉案技术秘密。

  综上,NB公司、WG公司和华某共同实施了侵害NS公司的行为,给NS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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