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商业秘密的范围。
(2)商业秘密的权属。
(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
长昊律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在企业的对外合作和交往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与合作企业签订《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等一系列保密协议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约定合作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时,权利人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企业的公平竞争、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之间的平衡,权利人不能通过《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对他人或者第三方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
如在本案中,A开发公司、A企业通过涉案《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约定B公司、安力公司不得直接与本合同项下的客户进行直接业务联系,这等于是可用区域性的排除竞争的条款限制B公司、安力公司的权利,故法院对A开发公司、A企业主张的B公司、安力公司与E-Z UP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法条链接
1、《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九条 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严格遵守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在业务交往中需要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第十二条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护内容和范围;
(二)保护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