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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在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中所起的作用(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合法有效的《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商业秘密的范围。

  (2)商业秘密的权属。

  (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

  长昊律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在企业的对外合作和交往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与合作企业签订《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等一系列保密协议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约定合作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时,权利人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企业的公平竞争、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之间的平衡,权利人不能通过《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对他人或者第三方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

  如在本案中,A开发公司、A企业通过涉案《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约定B公司、安力公司不得直接与本合同项下的客户进行直接业务联系,这等于是可用区域性的排除竞争的条款限制B公司、安力公司的权利,故法院对A开发公司、A企业主张的B公司、安力公司与E-Z UP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法条链接

  1、《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九条 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严格遵守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在业务交往中需要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第十二条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护内容和范围;

  (二)保护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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