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导读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一般通过公证书佐证两款计算机软件具备同一性或者独创性来证明对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在AA公司诉BB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公证书,但结果却超出预想,最后还是被判败诉,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该公证书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AA公司系“AE”邮件服务器软件著作权人,依法对全系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AE”商标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登记为注册商标。
近期,原告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被告BB公司服务器正在使用“AE9.5.2”软件,而原告全球销售网络上均未见被告BB公司的购买记录,被告BB公司的行为属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非法复制、持有、使用行为。上述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已由DF公证处做了公证保全。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原告软件的正常销售,盗版软件的使用也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公司和涉案软件的评价,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A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AA公司负担。
四、律师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陈键城、郑志祥分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原告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为公证书。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仅能证明使用的字符尽管与涉案软件名称存在关联,然而使用的字符并非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也不能反映任何计算机软件的内容,仅凭上述公证书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服务器上装载涉案AE9.5.2软件。因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所以原告承担败诉的结果。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要证明涉案软件侵权就要达到被诉侵权的软件与自己的软件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公证书内容需反应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文档及相关内容。总结以往办理过的案件,其实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的公证为同一性鉴定,侵犯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为复制和发行,那么如何判定复制行为呢,这就需要进行两者软件的同一性鉴定,只有两者具备实质性相似,我们才能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方具备复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