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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境外企业软件著作权维权实务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案件概述

  原告LL公司认为被告WW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到法院。庭前法院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LL公司申请追加YY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皆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YY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二、案情简介

  原告系注册在美国的企业,系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授权GG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其法律事务受托人,代表原告在中国境内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事项进行维权。被告WW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大型物件运输、货运代理等。第三人YY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等。

  2011年3月21日,WW公司与YY公司签订《网站设计制作合同》,约定WW公司委托YY公司进行企业网站所有网页的设计和制作.WW公司网站全权委托YY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涉及任何违法事项均由YY公司承担相应后果。原告发现被告公司的官方网站在使用原告一款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12年10月19日,原告对被告使用上述软件的情况进行了网页公证。

  三、法院案件裁判

  1、第三人YY公司赔偿原告L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2、驳回原告LL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中,原告是境外企业,涉案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为境外版权作品,中国和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照该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原告为了能够实现顺利维护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GG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其法律事务受托人,代表原告在中国境内就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事项进行维权。

  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作为境外企业,对于中国的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不是全面了解。在中国遭受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最好委托专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机构来维护自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原告对中国境内任何侵权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及其它相关事务在中国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或公诉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并参加被告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签订特别授权委托书,包括提起诉讼、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调查取证、出庭并发表意见、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和解或参加调解以及转委托等等。这样,境外企业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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