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指导案例 > 软件著作权案例 >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理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支持一G公司诉WB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停止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软件著作权缓刑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无罪判决案例 软件著作权撤回起诉案例 软件著作权不起诉决定案例 软件著作权成功立案案例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转换罪名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理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支持一G公司诉WB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在很多知识产权的案子里面,一旦被侵权之后,最能安抚被侵权人的除了赔礼道歉,最实际的就是赔偿金,关于赔偿金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颇有争议的一个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顺序,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而具体赔偿额不得超过50万元。但是由于有些损失或者是违法所得是难以估量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一个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例中很能体现赔偿金存在争议的问题。

  未经许可 擅自使用

  六月的夏天对于深圳来说就是一个蒸笼,严实地将深圳“蒸”住。滴滴滴,小叶正在写辩护词的时候,突然QQ弹出一个抖动窗口,原来是小叶的高中同学。“偷用照片放到网上去算不算是侵犯著作权啊?”“看具体情况呀,怎么了?”“我有个朋友在图片经营企业上班的,他们公司被人盗图了。”“什么呀,你说的不清不楚的,你让他们到律所找我吧。”大概傍晚的时候,小叶高中同学所介绍的朋友来到了律所,当小叶结果名片的时候才发现眼前这个看起来好像没超过18岁的年轻人是 G田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称G公司)的首席图片设计师P。按照长昊的风格,先由办案中心接待了P。P讲述了事情是这样的,P在网站上发现WB公司经营的网站中的教育频道页面最上端登载了关于高考在线咨询的信息,并为该信息部分设计了长条背景图。背景图的最右端有一幅人物图片的头像的部分,并作了拉伸处理,而这幅图片是P所在的G公司的产品样册《图片杰作集成》中的数幅图一,编号为BV-0023.G公司对《图片杰作集成》曾在本省版权局进行过版权登记,登记证著录数据显示,BV-0023号图片的作者是P,著作权人为G公司。听到这里,汪律师点了点头,表示有了初步方案,并且指派陈律师、叶律师与其组成三人办案小组。

  认定侵权不难 认定损失有争议

  长昊办案小组在签订委托合同的当天便开始着手工作,首先安排了G公司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WB公司的网站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进行了网页截图取证,并为此支付公证费1080元。法院在审理本案的时候,WB公司承认确实在网站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同时,WB公司又辩称:这幅涉案图片是利用google搜索器从互联网上截取出来的,并不是来自G公司的产品样册《图片杰作集成》,且其现在已经停止使用该图片,G公司提交法庭的著作权登记证中,只说明P已将其著作权转让给G公司的作品中包括编号为BV-0023的图片,但该登记证中并没有相应的图片,所以WB公司不认可所使用的图片是G公司经过著作权登记的作品,G公司支出了不必要的公证费用以及律师费用。办案小组认为1、WB公司没有对著作权登记证提出异议就足以证明G公司对已经登记的作品享受著作权,事实上,著作权登记证上仅有图片的编号而没有具体的图片画面,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登记证上不可能将具体作品一一列出,只需要在登记证上的各项有关数据与《图片杰作集成》图册原告的实际状况都相符合,就可以知道图册中的BV-0032号图片就是著作权登记证上的BV-0032号作品,并从而证明G公司就是著作权人;2、WB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是从“互联网上截取而来的”,意在把自己的行为归入法定许可的范围。但是WB公司由于对“从互联网上截取而来”之说举不出证据,所以该主张被否定。3、第三点才是这个案子的难点。就是如何合理认定侵权损害数额。G公司是专业的图片经营企业,WB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得G公司通过授权使用图片而获得利益的目的落空,因此应当赔偿WB公司的损失,那么具体的赔偿数额是多少呢?G公司一开始主张3000元的赔偿费以及公证费。但是经过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的解说,因为G公司无法提供该类图片在通常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的收费协议,因此无法依据此确定G公司被侵权收到的实际损失,只能依据同类美术作品网络服务上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予以确认。一般来说,在网上使用一幅图片的正常许可使用价格不会太高,最高不会超过250元,如果G公司贸然主张3000元,法院恐怕不会支持。而公证费用是必要支持,因为网上证据缺乏稳定性,必须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

  最终,在本案中,法院判定WB公司赔偿G公司经济损失费用2000元;诉讼费用由WB公司承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从本案判决结果不难看出,著作权人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他人侵犯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合法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