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在当代信息技术的加持下,其价值呈现几何级数增长。高价值常伴随高犯罪风险,企业为保护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资产,往往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刑事途径寻求司法保护。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王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中,面对涉案价值四千余万元的指控,律师团队成功为其实现了罪轻辩护。(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入职华某公司,担任主任工程师一职。直至2021年5月,王某某在工作期间借用同事刘某某等多人的红区账户,通过公司电脑登录红区系统,越权查阅了本人无权访问的电路图资料。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电路图手抄于个人笔记本中,并以手机拍照方式将笔记内容保存至私人SD卡内带离公司。2021年5月17日,王某某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其抄录行为,王某某随即承认事实并主动上交涉事SD卡。调查显示,王某某所获取的电路图涉及21项研发项目,其中绝密级28份、机密级11份、秘密级10份、内部公开3份,包含1734张电路图照片及29本手抄记录。
经司法鉴定机构对SD卡内部分电路图提取鉴定,确认其中一份电路图与公司研发服务器中存储的图纸具有同一性。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认定,该电路图专有技术的投入价值评估额为四千余万元。
(二)判决结论
2022年4月1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律师辩护要点
长昊律师指出,本案关键在于王某某的行为及后果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获取金融类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二十台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本案中,王某某系以学习为目的抄录电路图,因法律意识不足无意违规,主观上缺乏恶意。行为方面,其使用本人或同事账户登录,未采取非法侵入等技术手段,且相关材料始终留存于公司内部,案发后已主动交还。结果方面,王某某未获得任何违法所得,也未对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符合司法解释所列“情节严重”标准。法院最终采纳该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随着企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虽有助于吸纳高素质人才、优化内部管理,但也可能引发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的流失。企业经营者应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合规保密体系,强化员工保密教育。劳动者个人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签署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后,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