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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辩护之实现缓刑

时间:2018-12-0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希望二审重新考虑案件事实以及犯罪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易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计算机游戏软件《勇者之塔》的著作权人。2014 年2月初至案发,被告人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网上下载该游戏的源代码,并租用服务器,在网络平台设立充值账户,非法运营名为“极品勇者之塔”的私服网站,通过游戏玩家向其平台账户充值而获利,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4万余元。同年2月 24日起,被告人杨*明知被告人李*非法运行“极品勇者之塔”私服游戏,仍帮助其非法维护运营上述私服游戏,涉及非法经营数额计7万余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李*、杨*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属共同犯罪。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犯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犯罪人不是累犯。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见法律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还是很谨慎的。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陈键城律师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4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相违背;其次,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再次,其在归案之后也没有积极退赃,没有体现法律要求的悔罪表现。故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其上诉请求!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侵犯软件著作权辩护等法律服务,您可以查看侵犯著作权罪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侵犯著作权的缓刑条件是什么?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权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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