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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东深圳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缓刑辩护代理纪实

时间:2020-11-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 【导读】

朱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辩护律师为现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律师、邱戈龙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听取X公司意见后,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当即整理出不侵犯著作权法律意见书呈送检察院,南山区检察院最终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

  • 【案情经过】

  2012年2月,被告朱某从腾讯公司离职后到Y公司任职,担任公司市场运营总监。2011年5月开始,朱某陆续介绍原同时即被告人李某、俞某、苏某、梁某等6人到Y公司任职,苏某、俞某、李某在Y公司工作期间均能接触到该公司运营的德州扑克网络游戏源代码。2011年10月,住某等人离开Y公司,并于2011年11月29日成立了X公司,主营德州扑克专业版游戏的软件开发工作,朱某等6人为X公司股东。2012年4月,X公司开发的德州扑克专业版上线运营,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主营业务收入高达人民币4155050.08元。Y公司怀疑朱某等人窃取公司运营的德州扑克网络游戏源代码,遂向南山分局报案,案件由此而展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 【案件焦点】

  2014年3月24日,邱律师收到南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中公诉方向法院提交了N份证据,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是无稽之谈,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一、公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超越业务范围,不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因此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其二、从程序上看,本案鉴定程序也不合法。公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将X公司与Y公司后台技术进行对比鉴定的鉴定物,来源于公安机关扣押的卡拉公司的服务器,该服务器在脱离X公司控制后,才将该服务器内涉及德州扑克的后台程序进行对比鉴定。由于该服务器内容并未在Y公司、X公司共同见证下提取进行鉴定,也没有对X公司服务器进行公证保全后提取进行鉴定,致使X公司服务器内容有可能被人为更改、添加之嫌。其三、从鉴定内容上看,Y公司的著作权基础值得质疑,该鉴定报告对比鉴定技术属于第三方技术,没有将有关因素排除在外直接进行统计,导致鉴定结论89.2%的相似率不具有参考性

  二、公安机关对X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有误

  公安机关将卡拉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31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统计,得出卡拉主营业务收入为4155050.08元,该数据统计存在以下问题:

  1、卡拉公司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31日并没有业务收入,此期间的业务收入为零。

  2、卡拉公司现有材料显示技术支持、技术开发收入共计327.194176元。

  3、在德州扑克营业收入统计中,应注意区分因后台收入与非后台收入所占比例

  本案涉案的德州扑克游戏由后台、FLASH、PHP三部分构成,现指控后台侵权程序,后台仅仅是德州扑克游戏的一部分。假如后台程序果真构成侵权,德州扑克游戏收入应按后台、FLASH、PHP三部分的比例,计算各部分在德州扑克游戏收入中所占比重,FLASH、PHP并不涉嫌侵犯博雅公司著作权,FLASH、PHP在德州扑克游戏收入所占部分应当被排除,不应一起计入侵权收入。

  4、卡拉公司的“德州扑克专业版”最早上线时间为2012年2月X日,在上线之前卡拉公司并无德州扑克游戏收入,指控著作权侵权不成立。

  由于这个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因此检察院在这一方面慎之又慎,通过公诉机关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其实可以清晰的看到公诉机关所做的努力,但在鉴定这一块,公诉机关有所失误,本案中公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了鉴定程序违法之外,鉴定方法也不合理,在进行对比鉴定时没有将第三方技术、通用元素、公有领域内的技术排除在外。在主营业务收入统计这一块也有所失误,且在德州扑克收入统计方法上应当将后台收入与非后台收入区分统计。公诉机关除了这两点问题意外,也很难排除本案有其他人事实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根据X员工反映,J先后在Y公司、X公司负责后台技术开发,其在Y期间就职于德州扑克后台开发组,负责德州扑克的后台代码开发;2011年10月离开Y,进入X公司工作,在X公司德州扑克游戏server的代码编写、德州扑克比赛场的代码编写、德州扑克智能机器人的代码编写;2012年10月J无故离开X公司又返还Y公司工作,继续从事后台技术开发。从在Y公司、X公司均接触过后台技术角度讲,J在Y公司、X公司均负责后台技术开发,不仅接触而且熟悉后台技术开发,且在2012年10月无故离开X公司回到Y公司,不能排除其将有关后台程序上传至X公司服务器的可能性,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其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 【判决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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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后结语】

  在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标准一般采用“接触+相似”,本案中几名被告均有接触到X公司的源代码,而公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明显对被告是不利的,因此在鉴定这一块应当着重把握公诉机关鉴定报告有无存在不合理性,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其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其二,鉴定转接是否是相关领域内具有足够的业务水平;其三,鉴定机构有无具备鉴定所需的相关仪器或该相关仪器所在的机构是否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本案中,公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无资质且鉴定方法程序不合法,因此本次鉴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此,在往后的办案过程中,无论是代理被告还是原告,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上三点要素,切忌贪一时之便而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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