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戈龙、柯坚豪
2018年,武汉某知名科技公司前工程师周某,因在职及离职后登录公司服务器抄写开源代码,被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事拘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介入辩护后,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周某重获自由。本案的核心争点,不仅关乎罪与非罪,更揭示了计算机代码类刑事案件中此罪与彼罪的转换逻辑。
一、案情回溯:一次“学习”引发的刑案
周某原系武汉华为公司机顶盒部门工程师,2018年6月辞职。离职前后,他使用个人工号及密码登录公司云服务器,查阅并抄写“DBUS开源组件”源代码,意图提升编程水平。其摘抄代码的笔记本始终存放于公司,未外泄或允许他人使用。同年7月,华为公司发现异常登录后报警,周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刑事拘留。二、辩护焦点:开源代码的“非公知性”与犯罪构成阙如
本案的辩护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第一,涉案代码的法律属性。 经查,“DBUS开源组件”系基于GPL协议发布的开源代码。根据GPL协议规则,任何使用受GPL协议保护之源代码的软件,必须开源发布。这意味着涉案代码在互联网上属于公开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既然信息本身不具有秘密性,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均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手段。 周某使用自身合法账号登录系统,主观上系出于学习目的,无非法占有或披露的意图;客观上亦无破解密码、植入木马等“非法侵入”行为,其登录方式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第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周某仅将代码抄录于个人笔记本,且未带离公司,既未获利,亦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远未达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标准。
三、临界点警示:从“非法获取数据”到“侵犯商业秘密”的罪名转换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计算机代码案件中罪名认定的动态逻辑。如果周某获取的不是受GPL协议限制的开源代码,而是企业自主研发、采取严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核心源代码”,案件性质将发生根本转变。此时,行为人利用权限获取信息后,该信息依然具备“非公知性”,其行为可能从单纯的“非法获取数据”演变为“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关注的是“侵入行为”和“获取数据”本身;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关注的是所获取的“信息内容”是否具备商业价值和秘密性。一个“开源”与“闭源”的区别,决定了罪名的分野与量刑的天壤之别。
四、结语
周某案的成功辩护,不仅是对个体行为性质的准确界定,更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处理涉及计算机代码的刑事案件,不能仅停留于“侵入系统”的表面行为,更需穿透审查“数据的实质”。当涉案数据被证明为开源代码时,该信息便脱离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同时也因公开性使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准确区分技术学习、合法使用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是保障科技创新与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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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不起诉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