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戈龙、柯坚豪
【摘要】在中国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5G商用为软件行业带来春风的背景下,中国软件产业市场正从量的增长迈向质的提升的新阶段,软件侵权案件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佛山市郑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一案中,长昊律师强调了刑事强制措施程序的合法必要性,该案成功入选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郑某曾是珠江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05年计划自主创业,打算开发纺织行业的纬编针织控制系统。经过调研发现,当时市面上针织提花系统的主要生产厂家有进口的迈耶西控制系统和日本WAC提花系统。郑某开始思考如何研发并改进以超越现有产品。2006年,郑某成功自主研发了提花电脑系统,其前同事罗某得知后,希望与郑某合作,并成为郑某提花电脑系统的代理商。两人一拍即合,随即展开合作。
2007年2月,郑某从公司离职。由于缺乏收入来源且研发条件艰苦,郑某与罗某约定,在产品未实际落地之前,罗某每月给予郑某6000元家用补贴,并通过邮件确认了产品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不久,郑某的产品逐渐进入市场,双方依据邮件协议进行利润分配。然而,随着订单量增加,罗某以公司管理成本增加、记账不便等理由扣减郑某的利润。郑某为了维持合作关系,并考虑到公司运营的困难,多次让步接受了新的利润分配方案。直到2019年4月,罗某再次提出利润分配问题,要求在原有基础上减少一半,郑某认为罗某动机不纯,拒绝了这一请求,并停止了与其合作。
(二)案件结果
2020年6月,罗某未经郑某同意,擅自将郑某创作的电脑提花系统软件源代码申请了软件著作权,侵占了郑某的劳动成果。随后,罗某以郑某非法获取、使用其软件系统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3日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郑某实施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因检察院不批捕,郑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7日,因证据不足,侦查机关解除郑某的取保候审,案件以郑某无罪告终。本案成功入选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三)长昊律师意见
长昊律师指出,侦查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等刑事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根据《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应当扣押;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并制作扣押决定书;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相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若持有人拒绝签名,侦查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清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侦查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若持有人拒绝签名,侦查人员应在清单中注明。
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扣押睿某公司涉案相关产品、郑某电脑及提取工程师电脑数据时,应现场开列完整的《扣押清单》,制作扣押笔录,对扣押产品进行固化封存,并要求睿某公司负责人现场签名或盖章,履行完整的扣押手续。若被扣押产品未封存,长时间脱离公司控制,可能导致涉案产品被污染,无法保证证据的合法来源,也无法确认调取物品的客观真实性。若查封、扣押程序违法,所获取的证据材料难以补充证明与阐述,或将遭遇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情形。长昊经办的佛山市郑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荣登2021年度深圳律师办理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之列,链接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w5jmYrKBipR0QMq4Qlhx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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