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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般特点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软件著作权律师_P2P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般特点
 
【案件一】
Napster是美国的一家网络公司,该公司开发了Musicshare软件,该软件利用P2P技术为用户提供mp3格式文件交换服务。由于用户要依靠Napster网站的中央服务器管理的文件列表来检索,所以说Musicshare软件具有“客户机/服务器”模式向P2P技术过渡的性质,并非完全脱离中央服务器的P2P技术。
1999年12月6日,RIAA(美国唱片业协会)以Napster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向美国旧金山地区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7月26日,旧金山地区法院法官MarilynHallPatel裁决在版权官司结束之前Napster公司必须停止让网友再继续下载或交换有著作权保护的mp3音乐。
Napster公司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裁定,宣布暂缓旧金山地区法庭判决的执行,Napster暂时仍可继续音乐交换服务。2001年2月12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再裁定,认为Napster提供未经授权音乐免费交换服务是侵权行为。
2001年3月6日,旧金山地区法院法官对免费音乐交换网站Napster下达禁制令,要求该音乐网站将所有版权音乐档案自网站上移除。2001年7月3日清晨,Napster关闭了所有歌曲流通的功能。
【案件二】
荷兰KazaaB.V.公司通过网站www.Kazaa.com提供其开发的p2p软件Kazaa。由于版权问题,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于2001年10月向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11月29日,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做出判决,判决Kazaa败诉,命令必须关闭其经营网站,否则将面临每天四万美元的罚金。
此后,双方分别向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2年3月28日的判决中推翻先前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是电脑软件用户所作,而不是Kazaa;Kazaa软件不是专用来下载版权物的软件,尚有其他用途;不可能从技术上查出档案文件是否具有著作权,因此,Kazaa无法建立屏障以阻挡非法交换档案文件;仅是提供对侵害著作权造成如此庞大威胁的软件,就得以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不合理。2003年3月,上诉法院裁定Kazaa可以发售用于网上档案共享的软件程序,推翻了对音乐行业有利的地方法院判决。
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又上诉至荷兰最高法院。2003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上诉法院2002年3月28日的判决(即二审判决)的终审宣判。
 
【评析】
国内外P2P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大都一波三折,历时很长,大多成为马拉松案件。如美国Napster案,1999年12月6日进入诉讼程序,2001年7月3日才终结;荷兰Kazaa案,2001年10月进入诉讼程序,2003年12月29日终结。其间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认定Kazaa不构成侵权,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和荷兰最高法院最终又认定侵权;美国Grokster案,诉讼期间从2001年10月到2005年6月27日尚未结束,其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和美国洛杉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定Grokster不构成侵权,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最终认定Grokster构成侵权,并将该案发回上诉法院依此原则重新审理;日本MMO案,自2002年1月29日至2005年3月31日才结束诉讼,历经两审(东京地方法院和东京高等法院);中国台湾地区kuro案,自2003年8月12日IFPI对Kuro提出刑事诉讼后,2005年9月9日方一审判决;而中国大陆地区Kuro侵权案,原告2005年8月23日起诉,2006年3月31日才开庭审理,超过审理期限已成定局。原因无非是P2P技术巧妙地绕过了中央服务器,从而导致了司法上认定侵权的反复和困惑,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上述案件虽然审理过程曲折,但结果几乎惊人一致,那就是绝大多数P2P软件开发商都被判决侵权。仅有的例外是荷兰Kazaa案,但该案有特殊的背景,2003年12月29日荷兰最高法院最终认定Kazaa侵权的时候,正逢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裁定Grokster公司不构成侵权,荷兰Kazaa案的判决有可能参考了美国Grokster案的一审裁定结果。
至于中国大陆地区Kuro侵权案,首先现在的大背景是全球大部分国家都认定P2P侵权,另外,kuro使用的是第一代P2P技术,依靠中央服务器来管理文件列表,故飞行网有能力对会员的下载行为进行监管,而飞行网不仅放弃监管而且从会员的侵权行为中获利,综合上述因素,飞行网难逃败诉的命运。
P2P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方在诉前甚至在诉讼过程中都进行了艰苦的谈判美国Napster案,在2000年10月31日,德国Bertelsmann与Napster结盟,发展付费下载服务。2001年2月12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Napster提供未经授权音乐免费交换服务是侵权行为后,2月20日,Napster表示愿意以10亿美元向五大唱片公司和独立音乐人购买版权音乐下载权,并分5年给付。而高达每年2亿美元的版权费,Napster计划通过付费下载服务来筹措,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谈判未成功,Napster被迫关门。许多P2P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方进行了长时间艰苦的谈判表明:只要有合适的利益分配机制,双方完全有携手合作的可能。国外控告P2P使用者侵权的数量,截止到2005年4月13日,总数已经达到11800件,其中美国占到9900件。截止到2005年9月8日,总数已经超过14000件。
从P2P软件开发商和P2P用户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在美国和欧洲地区,P2P软件开发商和P2P用户大多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但是在亚洲,比如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P2P软件开发商和P2P用户除承担民事责任外,有相当一部分还承担了刑事责任。比如日本P2P软件Winny作者金子勇2004年5月10日以“协助侵权”嫌疑被逮捕,于2005年7月13日进行公判。而41岁的Winny软件使用者YoshihiroInoue和19岁的少年使用者都因违反著作权法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再如香港地区BT“P2P软件”使用者陈乃明,也面临刑事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也出现了使用共享软件交换文件而被判处徒刑的事情。2005年3月8日,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学生帕尔文·哈利瓦因从因特网上非法下载音乐和电影,被判有罪并受到处罚。他是第一位根据美国州法律被判有罪的非法下载者。根据事先与检察官达成的协议,他被判处3个月缓刑、3年察看、200小时社区服务和5400美元罚款。除此之外,法官还要求他在亚利桑那大学学习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并禁止使用电脑交换共享软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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