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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软件著作权的复制权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时间:2018-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关于软件著作权的复制权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案情导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基本案情: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称,“大富翁六”是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完成的游戏软件。2001年12月31日,原告作为该款游戏权利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2011年4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内向消费者提供“大富翁六”游戏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向原告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原告,该软件著作权人自2001年12月2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受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号为2001SR6709。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大富翁6》合法出版物外包装亦注明,该软件由原告制作。

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保护其就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另查,被告战斧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成立。被告战斧网吧于2007年5月11日成立,系被告战斧公司(企业法人)下设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两被告经营范围均包括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再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金额1000元)及律师费发票(律师费1000元),用以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律师费。
 
 
法院判决:

1. 被告深圳市战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战斧网吧立即删除其网吧计算机系统中涉案游戏软件;

2. 被告深圳市战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战斧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3. 被告深圳市战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战斧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深圳市战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的看法:

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在出版物外包装上注明了该软件由原告制作等。都可以认定原告享受该软件的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即原告的允许,私自复制《大富翁6》并且用于商业用途,且原告已经在《大富翁6》合法出版物的外包装注明该软件由原告制作,不存在被告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的著作权为原告所有。故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该软件著作权的复制权。

另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我认为证据不足且情况不符合获得报酬权的含义。

对于赔偿金额方面计算损失赔偿额的三种方法:①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②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③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额。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但又未举证证明因战斧网吧侵权所遭受损失以及被告战斧网吧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之金额。故法院应采取第三种计算损失赔偿额的方法,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3000元。(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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