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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保护的法律形式之专利权保护法

时间:2018-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上文,两位软件著作权律师已为大家简要分析了为什么可以对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以及该方法所存在的固有利弊。此处,他们将为我们继续介绍另一种对保护力度更大的软件法律保护方法——专利保护法。

      【基本案情】


      第三人史某、杨某均为原告WS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为原告研发部及产品部、质量部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主导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研发、设计、生产、上市等工作。史某、杨某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7月2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即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MD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一致。
      2013年10月16日,史某、杨某和王某共同作为发明人,由被告作为申请人申请了名为“一种肌电信号干扰的指示方法及干扰去除的方法”(专利号为2*********36.0)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原告认为该技术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

      一、确认专利号为2*********36.0名为“一种肌电信号干扰的指示方法及干扰去除的方法”发明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史某、杨某,王某不是该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专利权归原告WS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原告WS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MD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中,涉案专利中所记载的方法主要通过“快速傅里叶”计算制作软件,并通过软件驱动电路的形式予以实现,也就是说该方法的载体实际上就是一种计算机软件。

      先前我们谈过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给方法固有的不足在于由于著作权保护仅限于软件作者创意的“表达”,不能延及到软件所蕴含的“创意;以及著作权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的作品。而专利保护正好弥补了著作权保护的不足。

      与著作权保护相比,专利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是一种更为有力的保护方法,一方面专利有效地保护了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即技术方案),另一方面,也排斥相同或相似的独立完成的软件设计。尽管专利保护期限不像著作权保护那样长,但是,由于一般软件的生存周期很短,较长的保护期限显得并不是那么重要。与其他保护形式相比(如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软件权利人的权益,不会因技术泄密而丧失保护,这样便于进行许可证贸易。作为专利的软件技术必须向社会公开,这也给社会带来了经济和信息上的便利。

      当然,一个有关软件的发明要申请专利并不容易。主要的问题是所申请的有关软件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专利法不保护抽象的数学公式、算法和逻辑推理、这意味着专利申请必须有技术内容,而许多有关于软件的发明无法满足这项要求。此外,专利申请后严格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也使许多软件不能取得专利保护。另外,申请专利的手续相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其他法律保护形式更为复杂,并要一定的申请费用。

笔者注:本文中,邱律师与陈律师已经为我们分析了运用专利方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及存在的局限。下一文两位律师将要为我们介绍的是上文与本
文皆有提起到的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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