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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组织人员开外挂代练游戏成犯罪,获刑六年

时间:2018-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现象与日俱增,且侵权形式不断翻新。游戏“外挂”又是一种新的网络侵权方式。同时,又因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引起众多游戏玩家的不满和投诉,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被告人董某、陈某雇佣人员在其居住地,通过使用向他人购得的名为“小鱼”的“外挂”帮助《RC》游戏玩家升级并牟利。2007年3月,董某、陈某又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得名为“BC”的“外挂”程序,以“土XX落”工作室的名义,雇佣员工在SD公司经营的《RC》游戏中以80元/周、300元/月的价格帮助玩家使用“BQ”“外挂”程序代练升级,先后替1万多个《RC》游戏账户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资金人民币1989308.6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二、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第一、“BQ”“外挂”软件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SD公司所经营的《RQ》游戏是经过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游戏软件,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人董某、陈某购买、使用的“BQ”“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容上也破坏了《RQ》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肆意修改SD公司《RQ》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不仅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BQ”“外挂”软件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第二、被告人董某、陈某利用“外挂”软件从事“代练升级”,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购买了电脑,聘用了工作人员,先后替1万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进行代练,并收取费用,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互联网活动。且“外挂”程序系未获得许可和授权,通过破坏他人合法出版并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从而在游戏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作弊程序,非法侵入。“外挂”行为既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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