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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被侵害时,独家代理人与独家经销商的烦恼

时间:2018-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原告怎么也不明白,当初和软件著作权人签订协议时说得好好的,自己代理涉诉软件是“独家的”。怎么出现别人侵犯涉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时,自己一腔热血去打官司起诉侵权人,到了法院那儿却成了自己没有资格去告人家呢?不是说好的是“独家”吗?

      【基本案情】

      A网络公司诉H信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A网络公司为证明其属于适格原告,A网络公司主张其取得涉案游戏软件的专有发行权等权利的来源为,ST投资有限公司将该从M电子公司受让的游戏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其中证据有M电子公司与A网络公司签订的《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及M电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其中《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以证明该协议的签署以及原告享有的本案系争游戏软件的专有发行权等权利;《授权书》以证明M电子有限公司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取得在国内生产、销售涉案游戏软件产品的合法权利。此外,原告认为其提交法院的《国际许可和经销协议》也明确原告与系争软件著作权人之间约定了原告系国内唯一的、单独的经销商,享有的权限属于排他独占经销权,故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原告怎么也不明白,当初和软件著作权人签订协议时说得好好的,自己代理涉诉软件是“独家的”。怎么出现别人侵犯涉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时,自己一腔热血去打官司起诉侵权人,到了法院那儿却成了自己没有资格去告人家呢?不是说好的是“独家”吗?

原告怎么也不明白,当初和软件著作权人签订协议时说得好好的,自己代理涉诉软件是“独家的”。怎么出现别人侵犯涉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时,自己一腔热血去打官司起诉侵权人,到了法院那儿却成了自己没有资格去告人家呢?不是说好的是“独家”吗?

      【裁判结果】

      驳回A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评析】

      关于本案出现的这种情况,以及开头时所提到的原告的疑惑,下面由专业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来给我们解惑。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应首先向法院提供涉案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以证明其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单独起诉的资格,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区分独家经销权、独家代理权以及独占许可权的区别,这也是原告在本案中所疑惑的地方。

      独占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人独家占有该软件的使用经营权,此种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区域内除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该特定软件外,其他人甚至是著作权人都不得使用该特定软件,在这种情形下,独占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正对特定软件的著作权被侵害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

商事行为中的独家经销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购货和转售,风险由其自己承担。在这种仅存在经销关系的情况下,经销商是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独家经销与独占许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独家经销商是对软件产品本身享有所有权,其针对的软件本身,而非软件背后的著作权;而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所享有的才是软件本身背后的软件著作权中包含的相关财产性权益。


      独家代理权是指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购代销指定商品专营权。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支付佣金的一种商业模式。独家代理人是否享有诉讼资格,需要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才可以。

      本案原告主张其享有独家代理权和经销权都是混淆了与独占许可的区别,不论是独家代理或独家经销只要没有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其不具有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主体资格。其若想享有此项权利,需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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