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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_软件用户界面雷同,或许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时间:2018-12-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用户界面是指对软件人机交互、操作逻辑、界面美观的整体设计,是系统和用户之间进行交互和信息交换的媒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保护的对象中是排除用户界面的,那么用户界面可以作为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基本案情】
        原告J公司系《J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J软件》系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入、汇总、审核、打印、传出等功能。
        2003年9月,被告T公司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T软件》,并对外销售。《T软件》是与原告《J软件》具有相同功能的报表管理软件。
        2004年5月,原告以被告《T软件》抄袭《J软件》用户界面,侵犯了原告《J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对原告J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软件用户界面能否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抄袭他人的软件用户界面侵权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用户界面作为用户与计算机之间就软件使用进行交流的平台,其是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而设计,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其也是根据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功能展示的一种方法。
        首先,在讨论软件用户界面能否构成作品时,需考虑两个问题:其一、软件用户界面一般均是其功能性的体现,其用户界面有表达受限的问题。由于软件功能性显示格式,导致页面布局上的功能钮的设置及其使用方法的说明也必定相似。其二、特定类型软件的页面设置,尤其如“打印”“保存”等基础设置,作为软件运行不可缺少的部分,其实质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
        但是换个角度,从计算机用户界面发展历史来看,用户界面的设计从一开始以用户需求及程序功能体现的角度进行,到后来从更全面,更有创意,更方便用户操作等角度进行设计优化。可以看出,用户界面已经不再仅仅只是作为软件程序操作方法,而同时也体现了IU设计者的脑力创造。当然,也不能忽视的是,无论如何进行优化创造,一些基本的菜单操作是类似软件用户界面设计不可避免的。所以在认定用户界面是否属于作品时,对创意性要求认定是比较困难和模糊的,具体应从以下角度进行综合判断:一、界面是否仅仅只是菜单按钮的简单组合;二、菜单显示表达方式是否是有限的;三、整体界面相对于其它类似软件是否更具创意等等。
        本案中,《J软件》用户界面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是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其原因是:《J软件》用户界面中,菜单命令的名称与按钮的名称属于对操作方法的简单描述,不具有独创性,从《J软件》用户界面的整体来看,《J软件》用户界面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具有独创性。
        
故而即便被告在开发T软件的过程中,确实出现有抄袭J软件的用户界面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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