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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_被告没有直接复制、传播涉案软件,也可能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不代表行为人未直接实施上述行为,就一定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被告一KL药业公司在经营其公司网站(域名www.w****Y.net)的过程中,未经原告LR软件公司(美国)授权,使用了涉案软件S***-U。涉案网站由被告二JN科技公司为KL药业公司制作和维护,并向KL药业公司提供S***-U软件的安装和使用服务。
        原告LR软件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S***-U的著作权人,已在美国申请版权登记。该软件进行安装、运行时,计算机界面会显示原告LR软件公司为出品人的署名信息。
2012年1月1日,LR软件公司授权上海GH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LR软件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的受托人。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对被告的相关行为已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法院判决】
        一、被告KL药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S***-UV6.3版FTP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JN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R软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JN科技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R软件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1,258.8元;
        四、驳回原告LR软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有关KL药业公司使用涉案软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控网站服务器虚拟主机系由被告JN科技公司提供,并由被告JN科技公司负责提供该虚拟主机技术支持和技术维护服务。被告KL药业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复制、安装涉案S***-U软件,但其为涉案被控网站的所有者、使用者,在使用被控网站时必然需要利用涉案FTP软件传输功能。故被告KL药业公司既是被控网站的实际使用者,也是涉案软件FTP功能的最终利用者,且被控网站由被告KL药业公司开设,主要栏目、网页内容均显示该网站为商业性推广网站;同时,在本案开始审理后,被告KL药业公司使用涉案软件功能时,未经原告授权许可。

综上,被告KL药业公司使用涉案软件行为构成对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商业使用,侵犯了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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